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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服务指南(信息服务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服务指南(信息服务业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企业申请办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以下简称“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告知承诺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告知承诺审批,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信息服务业务许可时,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企业申请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

二、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2.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3.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信息通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0〕38号)
  5.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申请人申请信息服务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 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告知承诺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或省级通信管理局指定平台),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信息服务业务许可,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下列材料:

1.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告知承诺版)。
2. 告知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 公司章程(需加盖工商查询章)。
5. 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未列入失信名单的承诺。
6. 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7.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8. 信息服务业务承诺书(包括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等内容)。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告知
审批机关通过平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内容及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三)承诺
申请人自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

1. 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 已知晓并符合全部审批条件;
3. 在取得许可证后30日内,补交缺少的可通过事后监管核实的材料(如社保缴纳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4. 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补交材料与核查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许可证后30日内,通过平台补交告知承诺书中列明的可后续补充的材料。审批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承诺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 申请人承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纳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 审批机关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3.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告知承诺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的,应在届满前90日提出续期申请。
  2. 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后,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按时报送年报信息。
  3. 本指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咨询服务与监督
咨询电话:12381(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热线)
监督举报:010-68206100(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以审批机关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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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3 06:44:13